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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5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现住涿鹿县**镇**家属房**号院。涿鹿县公安局退休干警,中共党员。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0时4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冀GX****黑色“大众”牌汽车,从宣化区**出来,沿110国道行驶至下花园区滨河南路与洋河桥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6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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