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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村委会**村。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22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由蒙自市驶往个旧市,当日10时10分许,行驶至蒙自-元江(蒙元线)K5+150M处时,车辆与防护栏起点的水泥墩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5.8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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