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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于2020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7日重报。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3日3时56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华某某、邹某某)行驶至临翔区茶厂红绿灯路段时,与熊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李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送检的李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25.4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中作出乙醇定量的鉴定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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