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小型面包车,沿临泉县教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教育路与解放路交叉路路口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4.9mg/100ml,李某某系危险驾驶。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8月1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