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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街**号,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0时39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64X95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46ml/100ml,随后依法将李某某带到临高县中医院提取了其体内的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08ml/100ml,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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