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1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4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E****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街道至**镇,同日03时00分,途经义乌市**镇**大道与**线交叉路口北侧地段时,碰撞道路隔离护栏后冲入路边荒地,造成护栏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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