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8日交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02日01点5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川L*****在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长药路口被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现场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四川武警总队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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