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的蓝色三轮车有**镇**村行驶至**楼镇**村东头道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同年11月8日,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乐陵市交警大队郑店中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作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查获视频、血样提取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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