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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关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大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6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关县**处往**路口行驶。22时07 分许,行驶至**路口向北**米处时被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22时42分许,李某某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4 mg /100ml。后经抽取其血液检验,云南省昭通市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5.10 mg /100ml (乙醇/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未经登记落户,也未经检验鉴定,且该车现已报废灭失,无法确定是否刑法所称“机动车”,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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