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宜良县**镇**烟站聘请的务工人员,负责烟站的烟叶分拣工作。2019年08月29日18时许,李某某下班后在烟站内吃饭时和同事一起饮酒。21时许,李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号牌为云A*****的宝骏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烟站驶往**村查看当地村民的烟叶分拣工作开展情况。途经宜良县**村至华宁县K1+2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备检。
经鉴定,李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8.5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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