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现住昆明市呈贡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0时47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五菱小型面包车,当其行驶至高新大道与马澄线交叉口以南5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4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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