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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A**5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口处,配合民警进行交通违法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8.4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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