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55********,彝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轿车行驶至石林县城***路***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6.8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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