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水富市**街道办事处**巷**号,住水富市**宿舍**单元**楼**号,系水富市**中学教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炽斌,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本人的云******号小型轿车外出办事。21时52分,当李某某行驶到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人民路通盛农贸市场路段10米处路段时,接受现场民警检查后发现其有饮酒驾驶嫌疑。随即对李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87.3mg/100mL,现场民警将李某某带到水富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委托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论为:李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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