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0时4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陆良县同乐大道朝阳街路口处时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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