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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位于五峰土家族县牛庄乡集镇庄缘宾馆内吃饭时饮用白酒。当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号牌为鄂Q*****的五菱牌灰色小型面包车从牛庄乡集镇出发,沿五牛线往巴东县方向行驶至沙河村松树坳执勤点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4mg/100m1。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熊某某、周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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