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苑**号,浙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城北东路金鼎小区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2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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