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MN****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三水大桥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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