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闽D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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