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8********,汉族,高中,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107国道与天津道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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