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农民,住该村。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9时12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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