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楼**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区**号楼**单元**室,现无业。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308省道0021公里100米处开展查处酒驾违法行为统一行动,21时44分许,李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查缉点,现场交警发现驾驶员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8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20年8月26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3.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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