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7日移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创新路路段50米处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7毫克/100毫升血。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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