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3********,汉族,中技文化,系****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街**栋**室,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09时09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贵B1****号大型普通货车沿汪家寨镇*******倒车,因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致使所驾车辆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郭某某、朱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郭某某、朱某某受伤。其中郭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死者郭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网络监控视频,被害人法医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