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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3********,汉族,大学本科,兰州**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辉广场门口时,被在此执勤查车的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3.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低、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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