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3********,汉族,大学本科,系兰州**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辉广场门口时,被在此执勤查车的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3.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低、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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