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1924****。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2时0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红古路海天十字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