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82********,朝鲜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社区**组,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雷英辉,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张某某两人在兰州中心吃饭喝酒。期间,两人喝了二十瓶“雪花”牌啤酒,喝至23时许,李某某到车上休息。2020年5月8日5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黄色宝沃牌小型轿车,沿西固区福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建局什字等候红灯时睡着,后被他人发现报警,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4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35㎎/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