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KK****号小型面包车由内江市市中区临江小区方向往市中区桂湖街方向行驶,行至市中区沿江路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1.44mg/100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