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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66********,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12.2mg/100ml)后,驾驶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蒙B6****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林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钢铁大街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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