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雷山县,家住雷山县**镇***道**号附**号,现住凯里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贵HZ****号小型轿车从凯里市三棵树镇往凯里市上马石方向行驶,20时2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道**米(小地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6.5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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