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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剑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当天下午李某某在剑阁县**镇购买种植烟叶所需农药,下午5点左右,朋友张某某打电话让买点卤菜晚上一起吃饭,李某某在**镇办完事情,买完东西就骑川H*****普通二轮摩托车到了凉山张某某家,到了后张某某自己做饭,晚上8点过张某某把饭做好了。吃饭时张某某拿出了一瓶“丰谷头曲”牌白酒 ,一人倒了一杯,每人倒的有3两酒,李某某喝完一杯白酒后,自己又开了一瓶啤酒,喝了半瓶啤酒,吃完晚饭后就骑川H*****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当走到邓某某家门口时,对面突然来了一辆车,对面车的灯光太强,李某某就把车往边上靠,结果就撞到院坝台阶上,李某某站起了时刚好邓某某从家里出来,邓某某问李某某怎么样,李某某说骑车滚了,就往家走,到家后,李某某的母亲看见他儿子头在流血就打了120,民警随后在中医院对李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10 mg /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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