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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家园**号楼**层**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7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惠家园小区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将车辆挪出停车位等待代驾。后因挪车等问题与姚某某发生口角,姚某某报警。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3.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电子数据:查获、抽血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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