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EA****车辆在邢台市信都区**路与**大街交叉口与他人发生纠纷,因酒后驾驶被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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