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87********,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华亭市****干部。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00时1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LY****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市华煤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菊苑小区南门附近时,被华亭市公安局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文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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