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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5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523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路三段**号**幢**单元**号现住嘉陵区**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杰峰,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川RQ****号小型轿车,搭乘袁某某从南充市嘉陵区南虹路二段向滨江南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虹路二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李某某血样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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