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顺庆公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唐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又到附近一家KTV唱歌、饮酒。当晚23时30分许,李某某和唐某某一起步行到“颐和”家园小区取东西,后李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搭载唐某某欲将车辆移至小区外停入,离开时将陈某某停放在小区内地面车位的川R*****号小型轿车擦伤,后李某某将车停在小区外的南充市顺庆区三元路段后,与赶来的陈某某为擦车发生争执,陈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时,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检测,检测值为:147mg/100ml,之后,将其带至川北医学院新附属医院进行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8.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属于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法定范围,亦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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