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街道**社区**,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菲路桂雅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检验,案发时朱强的血液乙醇浓度约为10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吹气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鉴定报告书;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