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7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街道**大道**段**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同事在南江镇四完小附近的“蜀大侠”火锅店吃饭。期间,李某某饮用半斤左右白酒。当晚23时许,李某某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由南江县南江镇政府小区经宏帆广场、林业局到达城市阳光小区,后原路返回往杨家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南江县南江镇仿古街路口,被南江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为162.2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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