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街道**新村**幢**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通市公安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M7****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启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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