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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赣CD****的二轮摩托车从博罗县铁场往石湾镇方向行驶,当其行至石湾镇明月二路487号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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