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二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84********,汉族,大学文化,**集团厦门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畔**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闽DV****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湖滨南路口至西堤岗路口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2.5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血样之物证;
2、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之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之勘验、检查笔录;
6、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诉讼文书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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