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在厦门市暂住思明区**里**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仙岳高架往翔安方向湖边水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6.55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3.公安机关提供及出具的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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