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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桦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84****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84********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组**号,住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号楼**单元**室,202011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云凤,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9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为黑D****A的五菱牌小型汽车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北环路东城家园四面八方超市门前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立即依法提取李某某血液样本,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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