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9********,汉族,中专,吉林**单位职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晚上22时40分许,在双辽市**小区附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醉酒驾驶吉C****5银灰色捷达轿车被双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41.5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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