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80********,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现住椒江区**街道**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路与**路交叉口往北150米处被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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