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45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叶县龙泉乡洪辛路澧河桥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龙泉寺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