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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Z9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临泉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郎溪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后将其带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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