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排**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0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B****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伟光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4.42mg/100mL到案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尿液检测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笔录与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2、证人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