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 ,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吉C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南四纬路万达华宅小区C区北门时,与停在路边的吉CU****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送检的李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2.0 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2)查获经过;(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5)机动车信息查询单;(6)驾驶人信息查询单;(7)和解书、证明;(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宫某某、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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