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县,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对面**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李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皖A**黑色道奇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四平市铁西区**大街**桥洞附近时,巡逻支队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市医院对其进行静脉采血。2020年9月27日,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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